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,要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,主要是指依法維護農民的三大基本權利,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,二是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,三是宅基地用益物權。根據物權法規(guī)定,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權。目前法律規(guī)定農民對承包地擁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權,而對宅基地只擁有占有和使用權,因為宅基地是給農民永久性自用的,不是搞經營的,所以沒有收益權。二者都少了處分權,因為土地是集體的,個人不可以隨便處置。
根據三中全會精神,解決土地財產權有三個重要方面: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、擔保,這就賦予了承包地新的權能,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農民融資難的問題。二是慎重穩(wěn)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、擔保、轉讓試點,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。三是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城鄉(xiāng)統(tǒng)一的建設用地市場。只有建立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市場,土地資源才能得以合理有效配置;只有建立城鄉(xiāng)統(tǒng)一的建設用地市場,才能讓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。
讓靜態(tài)的土地“流”起來,使沉睡的資源“活”起來,這是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核心追求,努力拓展土地“流”與資源“活”的制度空間,是當下和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需要不懈努力的重要領域。
農用地兩大難題
一、確權、登記、頒證問題
歷史上的土地魚鱗冊,是官府最大的檔案庫,農民起義或改朝換代,攻下一座城,首先把土地檔案庫保護起來。這是他們收取農業(yè)稅的憑據,沒有這個東西,新政權就無法存活。歷朝歷代都是以農養(yǎng)政、以農養(yǎng)國,我國農業(yè)稅征收從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開始到2006年結束恰好2600周年,我們結束了以農養(yǎng)政時代,進入以工養(yǎng)政、以商養(yǎng)政時代,取消了農業(yè)稅,但土地是國家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,而不是無償分配給農民的福利待遇,必須用法律的形式保護。頒發(fā)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是財產權利的體現(xiàn),不頒發(fā)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,就體現(xiàn)不出財產權性質。
早在2008年,中央有關部門即與世界銀行合作在安徽就此問題開展過試點研究。中央具體部署這項工作也已經有好幾年了,但進展并不快,主要在于這項工作對于基層干部來說既復雜麻煩又耗時費力;既不能顯政績,又要花費巨大成本。據樣本調查,每戶約需成本15元-20元,按此計算,全國大約需要360億元,這是公益性行政開支,應由中央財政直接劃撥,不然,下面本來就沒有積極性,還要負擔經費,將很難在五年內完成。
二、流轉問題
為便于現(xiàn)代農業(yè)的適度規(guī)模化經營,按市場規(guī)律實現(xiàn)資源的有效配置,農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可確權確地,也可確權不確地。但確權不確地應征得農民同意,很多農民則不愿意這樣做。
而在具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,目前則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難題:
在沒有做好確權登記頒證的前提下,一些地方先稀里糊涂流轉起來再說,這將為以后發(fā)生土地糾紛埋下無法解決的隱患,打官司都沒有任何可供處理的憑據。
三中全會提出要“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、擔保權能,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(fā)展農業(yè)產業(yè)化經營”。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擔保,但金融部門對此多有疑慮,一旦出現(xiàn)風險,土地就押在銀行手里無法變現(xiàn),成了包袱。
沒有農地經營的準入條件限制,任誰都來圈地,過快過急地推進流轉,過度向企業(yè)集中,規(guī)模過大,不光效益會下降,且隨時都會發(fā)生來自自然、市場、金融等方面的風險,使之與農戶的合同無法兌現(xiàn)。
非糧化現(xiàn)象嚴重,一些大戶圈占土地后,主要從事苗木、花卉、蔬菜等經濟作物生產,糧食安全問題難以保障。
政策集束向大戶傾斜,小農戶被邊緣化。我國2.3億承包土地的農戶中,目前參與流轉的僅占20%左右。
一些地方以流轉比例和流轉規(guī)模論英雄,逼得基層干部采取多種方式誘導推進,違背農民真實意愿。
培育新型經營主體不以家庭經營為核心。不少地方只貪大求洋,把力量大都放在龍頭企業(yè)、專業(yè)大戶上,對規(guī)模較小的家庭經營興趣不大,這就偏離了農業(yè)發(fā)展的軸心力量。
承包權抵押從一定意義上說是物權性抵押,而經流轉取得的經營使用權抵押從一定意義上說則是債權性抵押,物權性抵押和債權性抵押產生的后續(xù)效應會有很多差別。比如債權性抵押物權利是否像物權性抵押物那樣明確清晰,處置是否方便,流入方和流出方在雙方權利擁有上認識是否一致等。同時,主動離地抵押和被動失地抵押的農民產生的后續(xù)效應也大不相同,被動失地者一旦出現(xiàn)風險,生計將成為問題。
農村集體用地核心問題
農村集體用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:宅基地、經營性建設用地及公益性用地。其中公益性用地目前可做的文章不多,主要是經過撤點并校后有些學校閑置、撤并村莊后有些公房閑置、交通改道后有些道路廢用等是否可以探索改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。除此之外,在宅基地和集體性建設用地領域之內,目前都有一系列的問題需要厘清。
一、宅基地
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:“保障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,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,選擇若干試點,慎重穩(wěn)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、擔保、轉讓,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!边@里面的學問最大。
現(xiàn)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要內容是:集體所有,村民使用;一戶一宅,限制面積;福利分配,長期使用;限制權能(即不得抵押、開發(fā)),無償收回。但由于幾十年來政策不斷調整,實際執(zhí)行中亂象叢生。如搞試點,有諸多難題需要破解。歸納起來,主要有如下方面:
農民宅基地問題建國時的土地改革就遺留下一個尾巴,土改只改耕地,宅地誰占誰有,大小不一,一些地方一直延續(xù)至今。全國第二次農業(yè)普查顯示,在22108萬農戶中,2006年末,擁有兩處住宅的1421萬戶,占6.4%;三處以上的77萬戶,占0.4%。2006年北京市郊某鎮(zhèn)調查,以超批、私建、亂建、新建不拆舊等方式超占面積占總宅基地面積的59%。這給宅基地頒證帶來難度,是承認歷史,還是一律平分,在立法和執(zhí)法兩個環(huán)節(jié)上都需要完善。
農民宅基地具有永久性的社會保障功能。一戶一宅,如果抵押出去就無房居住,“居者無其屋”就成了一個社會問題。
宅地兩張皮。宅是私產,只有地面權;地是公產,擁有地底權;二者又無法分割,只轉宅不轉地無法實現(xiàn)。
轉讓給誰。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,只可轉讓給本組織成員,如轉讓給本組織以外的人就損害了本組織成員利益。
如果跨本集體經濟組織轉讓,這個“跨”的范圍是多大,是跨村,還是可以跨鄉(xiāng)、跨縣、跨市甚至跨省!翱纭背鲆院,受讓方要不要給集體組織交納土地占用補償款,不然他就無權享有使用權。
既然可以“跨”,可不可以跨越城與鄉(xiāng)的戶籍壁壘,市民可不可以下鄉(xiāng)參與轉讓。一旦市民可以下鄉(xiāng)參與,一些城里有錢人勢必大舉介入,這將帶來“富人通吃”的巨大社會問題。
既然可抵押、擔保,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,抵押、擔保都是以“標的物的可交易”為前提的,不能交易,標的物就砸在了另一方手里。如果不能交易,抵押、擔保就違背了經濟學常識。
既然可以“轉讓”,轉讓是不是有償轉讓,如果有償轉讓就是一種“交易”、一種買賣,與宅基地不能買賣的法律不相一致。
既然城里人的房產有70年的產權,農民轉讓的房產是否也應有個時間限制。轉讓如果也成了永久性的使用權,這就有失公平。
法律規(guī)定農民一戶一宅,占兩宅即不合法,如按現(xiàn)行法律即使有人轉讓,也沒有人能接收。
流轉不等于買賣,它可以有多種方式,如入股、租賃、合作開發(fā)等,但它一定包括買賣,流轉是種概念,買賣是屬概念,不能用種概念否定屬概念。例如我們可以說坐車不等于坐汽車,但不能說坐車不包括坐汽車,因為坐汽車也是坐車的一種。國外要么說買賣(交易),要么說租賃,要么說入股,含義清楚,而我們說流轉就是為了回避“買賣”這個詞,而現(xiàn)代產權中最重要的權利是交易權,沒有交易權的產權就缺失了財產權最重要的方面。比如說你的房子值多少億,但是不能交易,只有使用價值而沒有市場價值,那就等于一分錢不值。
城里人買房擁有70年產權,可以交易。地雖然是國家的,但房子的買賣,實際上也變相進行了土地買賣。城里人不擁有土地但實際已擁有土地的財產權。農民擁有土地,但土地及房屋無法交易,這個土地財產權是空置的。這一城鄉(xiāng)之間的土地財產權悖論如何化解,值得研究。
宅基地可以抵押擔保,只是專家和農民的一廂情愿,在現(xiàn)行體制下,作為金融部門對此基本是沒有興趣的。一是標的物的評價難;二是一旦農民違約,金融部門拿到這個“燙手的山芋”無法脫手,不能買賣,即使能買賣,城郊的好辦,誰又對窮鄉(xiāng)僻壤的農房感興趣呢?
宅基地眼下唯一可以流轉的出路,就是進城農民自愿放棄,由政府出資補助其在城市購房的合理資費。交出的宅基地可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,也可由政府調整為城市建設用地,但如拿到城市使用,政府應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合理補償。兩頭給錢這可是個劃不來的買賣,地方政府未必有積極性。
既然實施住房財產權有償轉讓試點,可否試行劃斷時間,今后所有宅基地一律不再無償取得,以體現(xiàn)有償轉讓的公平性,但這需要頂層設計出大政策。
由此可見,在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、擔保、轉讓等領域都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,需要審慎、細致、深入、廣泛地探索研究。
二、經營性建設用地
這里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指過去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用地。全會《決定》指出:“在符合規(guī)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,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、租賃、入股,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權同價!边@是縮小征地范圍、完善補償機制的突破性舉措。全會同時要求,“建立兼顧國家、集體、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機制,合理提高個人收益。”這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發(fā)點和落腳點。
上述這些舉措要想實際操作起來,還有很多難題需要破解:
“符合規(guī)劃”指的是哪一種規(guī)劃,是主功能區(qū)規(guī)劃,還是城鄉(xiāng)建設用地規(guī)劃,還是產業(yè)規(guī)劃,而且這幾種規(guī)劃哪個是上位法,誰管誰,另外符合規(guī)劃是符合國家、省、市、縣、鄉(xiāng)哪一級的規(guī)劃,目前都不清楚,都需要作出明確規(guī)定。
如按同地同價征收,一是誰定價,市場定還是政府定(美國的合理價格是不超過周邊歷史上的最高價就叫合理價格)。二是區(qū)分公益性的還是非公益性的,同一地塊按公益性的補償就低,非公益性的就高,巨大的利益差別相鄰之間一旦互相攀比,將無法實施。
如按同地同權征收,鄉(xiāng)企用地對應的應是城市國有土地中的工業(yè)用地。由于環(huán)保等原因,過去分散的鄉(xiāng)企不再適合搞工業(yè)開發(fā),但如果將分散的鄉(xiāng)企集中到一個園區(qū),這樣可以同權,但這顯然不是一些人希望的。他們希望的是和城市商業(yè)用地同權,而即便在城市,工業(yè)與商業(yè)用地也存在巨大權利差異。
農村土地轉為鄉(xiāng)企用地,一直沒有標準和規(guī)則,也沒有比例限制,這個口子一開,鄉(xiāng)企占地多的地方會馬上暴富,而本來鄉(xiāng)企就不發(fā)達的窮地方會更窮。
全會就此問題指出,“推進城鄉(xiāng)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”,“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、規(guī)范、多元保障機制”。這主要是為解決征地補償不公問題和農民貸款難問題。過去補償標準是按原用途補償,不超過前三年產出的30倍。按這個標準,農民每畝只能得2萬-3萬元,且農民的住房和城里人的房產不一樣,叫地上附著物。
“平等交換”就是按市場定價,房屋拆遷也應按房屋的市場實際價格予以補償,不能按所謂地上附著物補償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轉為社會使用時,其集體所有的性質不變,農民可繼續(xù)享有增值收益,也可用留地安置、區(qū)段征收的辦法,保障農民的增值收益。顯然,“平等交換”和“均衡配置”兩個目標的實現(xiàn)是大有文章可做的,需要廣泛深入地實踐探索。
綜上所述,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是社會最敏感的神經,也是一個十分復雜的系統(tǒng)工程。要真正解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完善問題,宅基地權益缺乏制度規(guī)范問題,征地過寬、補償偏低問題,土地收益分配偏向城市和非農部門這四大問題,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,不可倉促行事,需要審慎對待。土地政策收放之間的巨大效應和高度敏感性提醒我們,任何變動都要慎之又慎,處置稍有不當,都將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。
總之,“土地流轉”核心問題就是要把握好“向哪兒轉”“流給誰”的問題。“向哪兒轉”,就是必須嚴把用途管制問題!傲鹘o誰”,就是誰有權經營或使用問題。承包地、宅基地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都存在“流給誰”的問題,只要解決好了這兩個關鍵問題,其他問題大都不難按市場規(guī)律化解。